兰州资源环境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补充规定

2012年03月15日 11:11 yjx 点击:

兰州资源环境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补充规定
兰资环院[2011]149号
第一条 禁止喝酒。经查实,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开除学籍。酗酒滋事者,开除学籍。
第二条 禁止在校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租房做饭、住宿。经查属实,开除学籍。
第三条 禁止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二次留校察看处分,三次开除学籍。
第四条 禁止赌博。发现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开除学籍。
第五条 禁止通过社会闲杂人员或同乡会人员以非正常手段与学生之间矛盾的调节和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开除学籍。
第六条 禁止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记零分,并重修;情节恶劣,威胁、恐吓监考老师,再犯者开除学籍。
第七条 禁止破坏公物,乱丢(仍)东西。违犯者除照价赔偿公务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除照价赔偿公物外,开除学籍。
第八条 禁止在校内外打架斗殴。违犯者开除学籍。
第九条 禁止诈骗、偷盗。经查属实,开除学籍。
第十条 此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此规定与原《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不相符之处,以此规定为准。此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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