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撤销在校学生纪律处分的操作办法 (意见稿)

2012年03月15日 11:09 yjx 点击: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撤销在校学生纪律
处分的操作办法(意见稿)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发奋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的有关章程,制定本操作程序。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除开除学籍以外的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
第二条 申请撤销处分的基本条件:
1、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和危害有充分认识,有改过自新的具体表现,所在班级及辅导员反馈综合表现良好。
2、自受处分之后,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
3、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时间为受处分后满半年(不含休学期)。
4、撤销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的时间为受处分后满一年(不含休学期)。
5、违纪学生凡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表现特别突出、成绩优秀的,可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前2—4个月申请撤销处分.
第三条 以下情况不能申请撤销处分
1、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
2、其他情况,经学院会议讨论决定不能撤销的。
第四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凡符合撤销处分条件者,由本人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附相应处分后个人申请材料,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系里根据违纪学生的实际表现填写鉴定意见,报学院学生处审核。
第五条 处分撤销后再次违纪,按重复违纪从重处理,且不予撤销。
第六条 处分撤销后,不再影响学生在校期间的评奖评优、各类资助,入党、就业推荐以及毕业证发放,也不再装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按期未申请撤销处分者,学院将不予撤销,并装入本人档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由学生处负责装入违纪学生档案,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各系报学生处后再装入违纪学生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起执行,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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